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1718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王希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九华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佟亚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文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地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郭宝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市九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
法定代表人:刘宝志,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宝志,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李志良,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开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志良在中国工商银行07×××6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0272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薛立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