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82执异7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XX区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九华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佟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XX区XX路X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铁岭市九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址铁岭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址开原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3年5月6日出生,住址开原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九华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九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对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执171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2账户内银行存款XXXXXXXX.XX元中的XX万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21×××02账号中XX万元是2021年10月18日开原市XXX老年康乐中心转账给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用于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钱。该款项系我公司与开原市XXX老年康乐中心在2020年4月15日所签订承包合同的人工费,开原市XXX老年康乐中心财务人员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中特注明“人工费”。并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证明;3、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4、工资表。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九华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九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以(2021)辽12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铁岭九华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XXX万元及至2021年4月20日贷款利息及罚息XXXXXXX元,并承担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偿还时止,按照年利率X.X%及逾期罚息计算的利息(以银行记账利率及罚息为准);二、被告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铁岭市九华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被告李某某对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担保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铁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以(2021)辽1282执1718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鹏禄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李某某多个银行账户存款。其中包括异议人提出异议的账号。另查,异议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原市XXX老年康乐中心在2020年4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异议人承包人工费,工程进行过程中,开原市XXX老年康乐中心向异议人支付人工费XX万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中特注明“人工费”。
本院认为,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民初2178号民事判决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异议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原市XXX老年康乐中心在2020年4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异议人承包人工费,工程进行过程中,开原市XXX老年康乐中心向异议人支付人工费XX万元,该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宜挪作他用,且开原市XXX老年康乐中心在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中特注明“人工费”。因此,异议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1)辽1282执1718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辽宁新创集团新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2账户内银行存款XX万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柏衡
人民陪审员 赵 平
人民陪审员 苗志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杨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