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603民初622号
原告:丹东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福建商会,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翁绳飞,该商会会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东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丹东市福建商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东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东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丹东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