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624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中祥物资贸易中心。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祥小区。
投资人:马逛,系该中心投资人。
被执行人:丹东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兴街36号。
法定代表人:杨白,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宽甸满族自治县中祥物资贸易中心、丹东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强制执行,于2022年3月17日向宽甸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民事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办理宽甸满族自治县中祥物资贸易中心位于宽甸镇中××小区××楼××单元××号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根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吴娜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