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再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生于1966年11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樑,四川诚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安居坝社区安溪街6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241076。
法定代表人:金中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兵,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宣,男,生于1946年8月9日,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强,男,生于1966年3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永,男,生于1995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明楷,男,生于1966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昆,男,生于1969年7月1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克有,女,生于1970年8月2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长明,男,生于1970年10月1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德勇,男,生于1975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治坤,男,生于1989年3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洪,男,生于1965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和,男,生于1969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远惠,女,生于1970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祖彬,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光虎,男,生于1969年3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学洪,男,生于1966年3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泽平,男,生于1974年9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兴,男,生于1991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应登,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巫应朝,男,生于1965年6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小兵,男,生于1979年6月1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在容,男,生于1966年4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均,男,生于1967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富,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维华,男,生于1966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维祥,男,生于1966年8月1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全,男,生于1969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宗仁,男,生于1955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开柱,男,生于1975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正伟,男,生于1969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伟,男,生于1979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德强、杨治坤、任永、任明楷、陈昆、罗克有、刘长明、曾德勇、王成洪、王成和、王远惠、魏祖彬、付光虎、郭学洪、宋泽平、王兴、巫应登、巫应朝、叶小兵、魏在容、刘勇均、刘启富、孔维华、孔维祥、王美全、张宗仁、胡开柱、张正伟、胡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4民再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4民再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胡  艳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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