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24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安居坝社区安溪街6号附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2047241076。
法定代表人:金中能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24民初24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119991元及延付期利息4620元。另外,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的受理费1535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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