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民初2719号

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浪,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静,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九支镇安居坝社区安溪街**附**。

法定代表人:金中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宣,男,公司股东。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长江现代城**

法定代表人:陈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超,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营业场所:叙永县乡镇企业大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颖,女,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超,四川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缴纳诉讼费用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葛一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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