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4民初208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一心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德钊、***,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滨江路四段7号长江现代城二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叙永分公司,住所:四川省叙永县乡镇企业大楼。
负责人:***。
被告:***,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与被告泸州市恒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松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叙永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华江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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