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丽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力旺石材有限公司与泸州市丽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382号 原告:成都力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蜀源大道一段1789号9栋1-31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6月13日,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泸州市丽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百和镇转龙街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力旺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丽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力旺石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力旺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