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2执1598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1年10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执行人:肖建成,男,生于1964年10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502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600元,承担执行费448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建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84元及利息;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康 泸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