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3民初9417号之一
原告: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一路1号1栋1302室01。
法定代表人:黎满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庆钟、李宇,均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永定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彭勇。
原告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2022年4月3日,原告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14元(原告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907元,保全申请费3520元(原告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合共8427元由原告广东东启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新娣
人民陪审员  胡志为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花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周洁玲
书 记 员  赖丽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