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1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代理人:吕海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永定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彭勇。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申请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13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支付工伤待遇4115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6824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600元,以上共计489366.8元。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
执行中,通过执行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设有存款账户,本院已裁定以人民币496607.8元为限冻结上述账户内存款。
2022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及转账短信,确认申请执行人已收到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11日转账支付的489367元,并申请执行结案。2022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汇入执行费7241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执行到位496608元,其中489367元已由被执行人径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7241元由本院收取予以上缴国库。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2)粤1303执14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6977××××35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607.80元的冻结。
二、解除(2022)粤1303执14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对被执行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4430××××71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607.80元的冻结。
三、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寒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