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执9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石桥镇永定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东县稔山镇上光板尧岭(原广汕***村前)。
法定代表人:***。
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3民初6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754699.3元、社保基金396000元及违约金(以3150699.3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8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八计付),案件受理费393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不动产等部门查询财产情况并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共计3357315.84元,支付本案执行费38373.16元,余款3318942.6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本案处置的位于惠州市××路××号××花园××栋××层××号房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18)惠州不动产证明第4××9号]和位于惠州市××路××号××花园××栋××层××号房产[不动产证明号:粤(2018)惠州不动产证明第4××6号]均流拍,本院作出(2022)粤1323执984号之二执行裁定,将上述两处房产分别以513000元和665000元的保留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上述两处房产的执行费14180元、司法拍卖辅助费16580元由申请执行人垫付。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存款已划拨,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处房产经两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物抵债,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323执9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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