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黔法民初字第04997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永定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204706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已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