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庞一川与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黔法民初字第04997号
原告:***,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石桥镇永定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20470658-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起诉后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已履行了支付义务,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泸州市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