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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国泰高新管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执保1107号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1051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价值7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书记员 涂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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