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民初4872号
原告四川国泰高新管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四川国泰高新管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四川国泰高新管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国泰高新管廊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明康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