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邦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纳溪执字第14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泰邦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泰邦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石法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在重庆中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3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大鸣
代理审判员杨红
代理审判员*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