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纳溪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男,生于1991年8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易阳春,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西路一段十八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