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纳溪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男,生于1991年8月16日,汉族,住**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路**段**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天星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