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22执恢4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泸州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泸宜路3.5公里处左侧二楼一、二、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35857910R。
法定代表人:杨正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江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九支镇枝园街得丰供销社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2284840K。
法定代表人:刘恒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北平,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邬能华,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陈剑虹,男,1969年3月29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
被执行人:王晓能,男,1964年1月30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周斌,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住合江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民终19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川05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泸州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合江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邬能华、陈剑虹、王晓能、周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泸州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江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9)川0522执恢481号案件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泸州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启海
审判员 周德勇
审判员 唐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但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