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泸州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执异77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生于1978年8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执行人:泸州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泸宜路3.5公里处左侧二楼一、二、三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35857910R。

法定代表人:杨正洪,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江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九支镇枝园街得丰供销社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692284840K。

法定代表人:刘恒利,总经理。

被执行人:邬能华,男,生于1966年12月20日,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执行人:陈剑虹,男,生于1969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执行人:王晓能,男,生于1964年1月30日,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执行人:周斌,男,生于1968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在本院恢复执行泸州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江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邬能华、陈剑虹、王晓能、周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扣划合江县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雪松

审 判 员 余鑫海

审 判 员 任卫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晓瑶

书 记 员 李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