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金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泸州纳溪谊红商贸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503执异10号
案外人: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三段5号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86217B。
法定代表人:邓伟,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魁,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诗佳,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金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861007699。
法定代表人:唐顺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泸州纳溪谊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天仙镇花背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056065022Q。
法定代表人:张谊红。
被执行人:泸州鑫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安富云溪东路二段金地苑小区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84201235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贵州省习水县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二郎乡,注册号:520330000207552。
法定代表人:朱益。
被执行人:贵州合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三合镇,注册号:520382000207324。
法定代表人:陈涛。
被执行人: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66740349X4。
法定代表人:杨官科。
被执行人:四川科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云溪东路二段119号10幢8层26-1号,注册号:510503000020076。
法定代表人:陈顺民。
被执行人:陈顺民,男,生于1964年2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张谊红,女,生于1963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被执行人:朱益,男,生于1964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本院在执行泸州市金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泸州纳溪谊红商贸有限公司、贵州合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科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顺民、张谊红、***、朱益、泸州鑫民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依据(2018)川050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泸州科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的20套房产。案外人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对该执行标的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若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将影响其债权的受偿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执行标的的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的规定,该情形案外人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异议主体资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肖大鸣
审判员  张志刚
审判员  董志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