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1868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8日,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申请人: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三段5号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86217B。
法定代表人:邓伟。
被申请人:张永龙,男,汉族,生于1964年9月25日,住泸州市纳溪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用名下川EA××××号车辆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永龙名下价值1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川EA××××号车辆。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车松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利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