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4818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赤水市人,住贵州市赤水市。
被告:**,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女,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三段5号1幢3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96986217B。
法定代表人:邓伟。
原告***与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当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泸州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