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03民初5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7月8日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第三人:辽阳工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光明委,统一信用代码:91211000821992481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辽阳工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