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403执1156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朝晖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苏湖路155号。组织机构代码:7175915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子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东段98号义乌商贸城1D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朝晖饰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名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债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现正在履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