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02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朝晖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鑫和工业园B5B6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子方,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117号。
法定代表人童利。
本院恢复执行眉山市朝晖饰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康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意缓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川140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