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执1789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叶红梅,局长。
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汪保明,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与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402民初51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眉山市东坡区民政局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移交因《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中心敬老院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而形成的项目工程建筑物;并支付案件受理费4561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移交因《眉山市东坡区复兴中心敬老院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而形成的项目工程建筑物,但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支付案件受理费45612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402民初321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