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眉州大道西二段116号7楼(市财政局7楼)。
法定代表人:李放,董事长。
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汪保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汪保明,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陈玉容,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川1402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眉山市农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保明、陈玉容、***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借款本金3037538.42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21790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对外张贴查封公告,待公告期满后可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川1402民初257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