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02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坡区世代广场九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59714287Q。
法定代表人:徐启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贵春,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川,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5303F。
法定代表人:汪保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龚佳棋,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4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佳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123万元。承担受理费1593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532元。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佳棋送达(2019)川1402执6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期内,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佳棋未履行义务及申报财产。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伟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佳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佳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川1402民初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周晓君
审判员 曾淑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