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执恢123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段1号。
法定代表人:仇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汪保明
被执行人:汪保明,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被执行人:陈玉容,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保明、陈玉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40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抵押的的房产,待处置后可以优先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川140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