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1373号
原告:***,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5303F。
法定代表人:汪保明。
被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贾怀林,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沐川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潘叔明,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诉被告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怀林、潘叔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上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怀林、潘叔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怀林、潘叔明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计8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申伯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莉
书 记 员 甘碧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