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执恢333号
申请执行人: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仇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住眉山市东坡区/div>
被执行人:陈玉容,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住眉山市东坡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8)川140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21日受理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玉容、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和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陈玉容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多个案件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陈玉容名下的房产系本案抵押财产,已被其他案件先行查封,暂不具备立即执行条件,本案依法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川140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