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02民初2390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2月25日,住四川省南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410637912。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润,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910515366。
被告: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琼海路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207305303F。
法定代表人:汪保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全,眉山市彭山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4031100216。
原告***与被告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山市崇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钟倩青
审 判 员 陈顺兰
人民陪审员 郑晓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 助理 林美静
书 记 员 王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