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804执227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申请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的(2018)辽0804行审70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作出的编号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不予强制执行,故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营口市国土资源局鲅鱼圈分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