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4民初2020号之一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熊岳镇厢黄旗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大连海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马成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声声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62元,由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健
审判员*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