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金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4民初2020号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熊岳镇厢黄旗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金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连海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营口天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泰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健
审判员*静
审判员*辉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