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002民初60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辽阳市太子河区禧隆物资建材经销处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来,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中石油辽河油田瑞兴燃气有限公司工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阳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5.00元,减半收取80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徐萍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吴琼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房晓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