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辽阳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68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祁庆芝,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恒景花园南郊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00元,减半收取414.50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