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辽阳白民二初字第00068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祁庆芝,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阳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恒景花园南郊街4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辽阳银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00元,减半收取414.50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