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726执7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05月17日生,住辽宁省锦州市。
被执行人: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安乡马屯村。
法定代表人:曹洪。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黑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锦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45.1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永洲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