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川0421民初846号
原告: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米易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42100000502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344302)。
被告: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77791211-3。
负责人:***,系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撒莲镇人民政府干部,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
原告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盛建筑公司)与被告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摩挲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永盛建筑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6组7.27灾后重建安置房1、4号楼,2、3号楼各一个单元基础超深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对此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委托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对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6组7.27灾后重建安置房1、4号楼,2、3号楼各一个单元基础超深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此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永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摩挲村村委会的负责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盛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摩挲村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157770.60元;2.迟延付款的利息(从2012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摩挲村村委会负担。诉讼过程中,永盛建筑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摩挲村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035955.49元;2.迟延付款的利息(室外部分工程款418110.49元从2012年6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主体工程及基础超深部分的利息617845元从2014年6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款之日);3.鉴定费35000元和案件受理费由摩挲村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27日,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发生特大泥石流,造成不少村民房屋损毁。灾情发生后,上级责令由撒莲镇政府牵头,务必在2010年春节前将安置房建成。经过比选,摩挲村村委会与永盛建筑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就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6组7.27灾后重建集中安置房1、4号楼及2、3号楼各1个单元(约7345㎡)及室外附属工程(场平、道路、绿化等)的修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虽然对施工范围、施工时间、权利义务、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但为了抢工期,采取了边设计、边施工的方式进行,因而出现基础超深等费用。该工程于2011年6月20日竣工验收,经双方结算,房屋主体工程尚欠10248元,室外工程尚欠418110.49元,房屋主体基础超深增量607597元,共计欠款1035955.49元,经永盛建筑公司多次催收至今未付。
被告摩挲村村委会辩称,对房屋主体工程尚欠10248元,室外工程尚欠418110.49元无异议;认为基础超深增量部分工程评估价607597元过高;永盛建筑公司在2011年收款期间没有提出基础超深增量,到2013年9月25日经村两委会讨论才提出基础超深增量,因此利息从2011年计算不合理,计算方式也不明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6组7.27灾后重建1-4号楼基础超深增量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永盛建筑公司对该报告无异议,摩挲村村委会认为评估价格过高。本院认为,该报告书是诉讼过程中,根据永盛建筑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有资质的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在庭审中鉴定人还接受了原被告双方的询问,并对专业知识进行了解答,同时摩挲村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该报告估价过高的相关证据,本院对该报告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0日,永盛建筑公司与摩挲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永盛建筑公司承建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6组7.27灾后重建集中安置房1、4号楼及2、3号楼各1个单元建设工程(面积约7345㎡)及室外附属工程(场平、道路、绿化等),房屋比选单价790元/㎡,室外附属部分单价另行商定,按设计图纸范围包干制;***为永盛建筑公司委派到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付款方式为完工验收合格后(包括图纸以外的工程)扣除质量保修金全部付清(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金额的3‰);室外小区道路等市政工程质保期1年,房屋质保1年至3年不等。合同还对付款方式、工期、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四川润邦城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了设计变更通知单,导致该工程部分房屋基础超深,超深换填基础砂砾石6661.97立方米,摩挲村村委会的现场管理***、监理工程师周朝强、项目负责人***均在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地基验槽记录上签了字。2011年6月20日,1-4号楼竣工验收合格。2013年9月17日,***代表永盛建筑公司与摩挲村村委会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房屋建筑主体价款6042200元,尚欠工程款10248元,基础超深按技术核定单工程量为准,以2004定额进行结算。2013年9月20日,***代表永盛建筑公司与摩挲村村委会对室外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金额为3141268.49元,尚欠工程款为418110.49元。
2016年9月2日,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永盛建筑公司申请及本院的委托,对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6组7.27灾后重建1-4号楼基础超深增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于2016年10月25日以中证咨字﹙2016﹚第C10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确认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6组7.27灾后重建1-4号楼基础超深增量工程造价为607597元。此次鉴定共产生鉴定费35000元(由永盛建筑公司垫付)。
本院认为,永盛建筑公司与摩挲村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按约将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6组7.27灾后重建集中安置房1、4号楼,2、3号楼各1个单元工程及室外工程修建完毕并经验收合格,摩挲村村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永盛建筑公司与摩挲村村委会形成的会议纪要(基础超深按技术核定单工程量为准,以2004定额进行结算),经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鉴定,1-4号楼基础超深增量工程造价为607597元。故对永盛建筑公司要求摩挲村村委会给付工程款1035955.4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付款期限为完工验收合格后(包括图纸以外的工程)扣除质量保修金全部付清,因房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1年6月20日,约定的质保期最长时间为3年,故对永盛建筑公司要求对房屋欠款617845元从2014年6月21日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室外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时间为2013年9月20日,约定的质保期为1年,质保金9423.80元(3141268.49×3‰)质保期不计算利息,其余未付款项应从2013年9月21日计算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年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1035955.49元;
二、由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给付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利息[其中607597元从2014年6月21日起按5.6%/年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418110.49元从2014年9月21日起按5.6%/年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408686.69元(418110.49-9423.80)计算1年(408686.69×5.6%=22886.45元)];
三、驳回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0元,由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鉴定费35000元,由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和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各负担17500元(以上款项均由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垫付,在执行时由米易县撒莲镇摩挲村村民委员会一并给付米易县永盛建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胡兵
代理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秦德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宏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