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

某某众达管道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02财保12号 申请人:**众达管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众达管道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29日向我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21050139000800000541账户内银行存款2,120,000元。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21050139000800000541账户内银行存款2,12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卫 军 审判员 徐 岚 审判员 马 峥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