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651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玉环***阀门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号5-5B。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北京市浩宇丰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玉环***阀门经销处诉被告***、北京市浩宇丰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北京市浩宇丰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442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辽0106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查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依据(2022)辽0106民初16450民事裁定书原告申请追加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为被告,并申请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442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