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玉环某某阀门经销处、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193号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玉环***阀门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二街58号5-05-B。 经营者:***,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西城区。 被告:北京市浩宇丰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东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铁西区玉环***阀门经销处诉被告***、北京市浩宇丰贸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2022)辽0106民初1645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的财产。后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2)辽0106民初16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承担给付货款责任的诉讼请求。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4423.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