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747号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铁物资集团东北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