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

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2221民初827号 原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永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永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诉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文化旅游体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化工建设工程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