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0724财保12号
申请人:安县实创建材有限公司
公司所在地:安县黄土镇马村。
组织机构代码证:68042741-0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绵阳鸿泰建设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绵阳高新区路南工业区
组织机构代码证:56327712-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绵阳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申请人:勾宗良,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绵阳人,住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人安县实创建材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拖欠其货款货款422358元及违约金,为保证后期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履行,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65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应收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绵阳鸿泰建设有限公司、**、勾宗良的银行存款或应收工程款6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