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10331号
原告:成都市博能电力电子散热器研究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绵阳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市博能电力电子散热器研究所与被告绵阳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市博能电力电子散热器研究所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市博能电力电子散热器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市博能电力电子散热器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