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0193号
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栋14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肖前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四川明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四川锦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21号。
法定代表人:肖佑铭。
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华兴北街6号。
负责人:欧阳军。
被告: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城郊乡大包梁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
被告:江苏中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
被告:徐州千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振兴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杨玉。
原告***番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游仙分公司、绵阳帛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中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徐州千巧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汇票出票人为绵阳市万合仁辉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君
书 记 员 邓郁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