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

**、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民初99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劼,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0913T。
法定代表人:肖佑铭,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诉被告绵阳启明星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楚砚书记员王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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